一、保持水池(箱)周围的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无污染源,泵房及机组保持清洁卫生。
二、水池(箱)必须加盖上锁,随开随关并做好维修保养,钥匙专人保管,保证供水安全。
三、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四、卫生管理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做到持健康证和培训证上岗。
五、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设施合格证》每年申请复核一次。
六、水池(箱)清洗消毒后,送水样至卫生监测部门进行水质卫生检验,取得水质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书》。
七、对水池的水余氯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余氯未达标时,应及时加氯消毒,并做好加氯消毒记录。
八、若遇水质污染,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供水,同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部门。
水质监测部门(市疾控中心)电话:0763--7717823
设施日常管理部门(市节水办)电话:0736--71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