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年07月02日   作者:    来源:       编辑:bd_zm       浏览:


 

常职院发〔2015〕14号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2日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民主决策、维护合法权益、民主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资料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讨论。也可由院工会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讨论、决定;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和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会议,组织审议;

(四)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再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院要根据需要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学院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提请学院党委或行政同意后,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部门各单位民主协商候选人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部门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育人、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育人、科研一线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育人、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有权向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

(一)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人选建议名单,交执委会会议协商,报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四)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院工会委员会报院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几个部门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由代表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届,执行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一)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除少量吸收相关职能部门的非代表教职工参加,其余均由代表担任,经协商提出人选,提交大会选举产生或执委会讨论组成人员,任期一届。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3.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在召开教代会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6.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有关部门应如实向专门工作委员会汇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委员会,做好大会筹备工作,会议期间会同大会秘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并向大会报告;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执委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教职工代表进行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专项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院党委批准后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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