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职院发〔2015〕15号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提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7月2日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省内一流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不合格提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不属于学院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落实、答复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教代会提案由院长牵头组织处理,各分管院领导负责所分管部门的提案处理落实工作。 (二)实行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应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员,并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院领导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承办单位,必要时可由承办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协办意见函。提案最终由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四)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有些提案,如本部门(单位)解决有困难,可以拿出方案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领导书面说明理由,经交办领导同意后退回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领导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六条 承(协)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应当及时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请分管院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团团长。承办单位对代表提案的办理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 第六章 提案办理的监督、反馈 第二十条 院教代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学院有关领导和组织通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提案时,应当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收到答复后,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0天内将其送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反馈。代表对所提提案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或者分管院领导研究处理,并由承办单位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提案人在接到答复函10天内不反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的,视为满意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可组织代表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办理代表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部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提出提案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在校园网、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处办法经院党委批准后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届×次教代会第××号提案的答复 2.关于×届×次教代会第××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3.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代表提案答复的分类标准 附件1: 关于 届 次教代会第××号提案的答复 × × ×代表(仅写第一提案人姓名):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学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单位印) 201 年 月 日 抄送: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附件2: 关于 届 次教代会第××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 × × ×(承办单位名称): ×××代表在院 届 次教代会上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处(室、中心等)协助你们办理此提案。经研究,并与×××代表沟通,现提出我单位的协办意见: 以上意见,供你们在正式答复代表时参考。 联系人:×××,电话:×××××××。 (单位印) 201 年 月 日 (此表由协办单位填写) 附件3: 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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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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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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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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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解决情况 |
解决(A) |
列入解决计划(B) |
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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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对 答复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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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对答复还有什么意见: |
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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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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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承办单位答复时附送给提案人,其中提案编号、案名、提案人、承办单位、办理解决情况由承办单位填写; 2.代表填写此表后,请送交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地址:×××××)。 代表提案答复的分类标准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予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C”类答复,承办单位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尽可能的就代表所提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加强与代表沟通,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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