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弥补市直各公办职业院校师资力量不足,参照《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2009〕22号)和《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2009〕21号),结合市直公办职业院校办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市直公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高等职业(含高专)院校(以下简称市直职业院校)。
二、补助对象
对市直职业院校临时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教师给予工资补助,不包括临时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补助原则
按照院校标准生员比(或生师比)测算需聘用教师人数和实际聘用教师人数孰低的原则给予补助。
四、临聘教师人数核定
(一)中等职业学校
1.按标准生员比测算需聘用教师人数=教职工需求总数-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
注:⑴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需求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人数除以各类专业生员比的数值之和。获得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教职工需求总数可在需求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教职工需求总数可在需求数基础上上浮3%。
⑵学生人数为上一年全日制注册学生数。
⑶各类专业标准生员比(即学生人数与教职工人数之比):农工医卫类为11:1,商贸财经类为: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为7:1。
2.实际聘用教师人数根据各校申报的资料核定。纳入财政补助的聘用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工作;
⑵与学校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
⑶具有与学校专业密切相关的本科学历(紧缺专业适当放宽为大专),或者具有中级或高级工以上的专业任职资格。
(二)高等职业院校
1.按标准生师比测算需聘用教师人数=专业教师需求总数-编制部门核定的正式教师编制数
注:⑴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需求数等于院校各类专业学生数除以各类专业生师比的数值之和。获得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院校,专业教师需求总数可在需求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院校,专业教师需求总数可在需求数基础上上浮3%。
⑵学生人数为上一年全日制注册学生数(含中职学生)。
⑶各类专业标准生师比(即标准学生数与教师编制之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卫生类专业为13:1,工科类专业为16:1,其他专业类为18:1。
2.实际聘用教师人数根据各校申报的资料核定。纳入财政补助的聘用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
⑵与学院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
⑶具有与学院专业密切相关的硕士学历(紧缺专业适当放宽为本科),或者具有副高级或技师以上的专业任职资格。
五、补助标准
按已核定的临聘教师人数,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视当年财力、各院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成绩给予适当补助。
六、补助资金安排
市直公办职业院校临聘教师工资补助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集中拨付一次。
七、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直公办职业院校需如实填写《常德市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临聘教师工资补助资金申报表》或《常德市市直公办高职院校临聘教师工资补助资金申报表》、《常德市市直公办职业院校临聘教师信息统计表》,上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教师聘用合同、学历或任职资格证书、每月工资发放表(本人签领)等相关资料,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院校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三)市财政局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校。
八、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不定期组织对市直公办职业院校临聘教师工资补助对象进行核查。
(二)对抵制检查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院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附则
(一)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