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提案是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参与医院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医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职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职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是职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职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为本届职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副主任(副组长),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由职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组员)会议,推选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若届内委员(组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组织征集代表提案。
2.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座谈或实地考察。
3.对提案进行审查、汇总。
4.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
5.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6.向职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三、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职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反映单位重要事项。
第八条 应有提案职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代表团全体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 提案内容
1.凡属医院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均可作为提案。
2.凡职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或个人的具体问题,不作为提案。
3.提案是否立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认定。
第十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小组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①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②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③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时间
1.每年(或每届)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召开职代会时答复提案。
2.提案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职代会召开的1~2个月之前,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职代会召开前的2个星期,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汇总提案。
3.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4.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四、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职代会代表团(组)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2.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3.发提案表。
第十三条 提案的收集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组),由团(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收到职工代表提案后,应进行审核: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职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对不合规范的退回重写。
第十四条 提案的整理和奖励。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和分类。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职代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职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符合要求的提案编写序号予以登记。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可以进行优秀提案评选,对评为优秀提案的提案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通过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2.承办医院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周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告之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和提案人。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1.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提出,报职代会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职代会主席团汇报,形成专题报告向职代会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