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院公开信息,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院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职能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各职能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医院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就医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各职能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对社会和患者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一)医院资质(医院依法执业登记、诊疗技术准入、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重点学科/室的人员情况、工作人员识别标志)
(二)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
(三)医疗服务(各专科专业门诊安排、医院服务时间、门诊主要服务流程、住院主要服务流程、门诊服务咨询、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四)服务告知(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服务流程、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告知、进行辅助检查项目前的告知)
(五)服务价格(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住院患者提供费用清单等)
第五条:各职能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对职工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一)“三重一大”制度(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二)经营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医院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药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三)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廉政建设)
(四)职工关注(职工权益、人事管理、分配管理、医院动态)
第六条:各职能科室公开医院信息的基本程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医院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不得公开。对拟公开的医院信息要严格程序:科室领导签字,呈报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各职能科室为医院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科室相关的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医院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并协调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开的信息资料、审批文件妥善保管、立卷存档;并对信息公开网站的后台发布情况适时进行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