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
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
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单位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
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
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
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
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
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人员范围
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O06年工资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
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计算机技术、工程、财会、
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卫
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
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工程、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
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明细见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三级职
员。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
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
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
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
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
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3)。
考虑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5、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7、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
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8、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9、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0、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l、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三)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
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卫生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受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所学专业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2)具有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取得国家对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职业、从业)资格。
2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8年:(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
(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
(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
(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
(6)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4年。
28、首次岗位设置时,对获得下列荣誉者可直接聘用至本单位相
应级别的最高级等级(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另有规定):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
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或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2)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湖南省优秀专家;
29、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技术拔尖的专业人才,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任2项、4项、5项者,其基本任职年限可分别减1年、2年、3年:
(1)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 2 1人才工程二、三层次人选;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排前3)者;
(3)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项目、课题者;
(4)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同时担任市级一级以上学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
(5)担任本单位(或同级以上单位)中层干部职务满5年者;
(6)完成组织选派的“三援一扶”任务连续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
者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者;
(7)在正式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
部者。
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
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须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具体任职条件中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
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
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
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
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
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
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
3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
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3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省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社厅核准。
市州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
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
3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上述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
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
置的。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3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竟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规定的基本条件。
39、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0、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
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1、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意见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2、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3、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以
下简称“双肩挑”)。因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
管理权限审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
(1)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
(2)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考虑卫生事业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除单位领导班子和职能科(股)室正、副科(股)长外,其他管理岗位中“双肩挑”的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管理岗位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量的3 0%。在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分级时,都要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
44、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双身份”人员对待,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调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5、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
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46、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47、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人社
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低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
首次设岗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48、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49、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岗位工资兑现时间
50、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
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51、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系列人员参照执行。
九、组织实施
5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3、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4、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5、本指导意见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