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授予我院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院积极推进教学成果培育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二章 成果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成果内容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主要包括:
(一)立德树人方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和献身教育工作,在“三全育人”、工匠精神培育、创新创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教学改革方面: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改革,在教育教学改革或教育理论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如岗课赛证融通、信息化教学等,在全院起推广、示范作用;
(三)教学建设方面:依据现代教育理论,结合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在课程建设、实习实训、教学团队、名师工作坊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推进产教融合及校企合作、实施现代学徒制培养、推广1+X证书制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五)其他: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推动教学改革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四条 成果条件
(一)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能够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具有创新性、推广度、融合度。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所推荐成果应经过不少于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已获国家级、省级、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
第五条 成果形式
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可以是国家、省、市州或学校正式立项并结题课题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学校特别是系部、教研室及一线教师多年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已取得较大影响的实践成果。
第三章 成果培育与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全院所有单位和在职在编教师均可申报。
(二)申报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申请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2.单位申请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3.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
4.单位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报。
5.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9人。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分为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
1.学院所有教学系部每年需以单位申报1-2项教学成果,其他单位自愿申报。
2.各系个人申报的成果总数不超过系部教师人数的5%。
3.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不在同一单位的个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交申报。
(二)遴选推荐。系部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组织遴选推荐工作,严格根据评奖条件和推荐指标择优推荐,原则上应向一线教师倾斜。经系部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教务处。
(三)各系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一项。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教学成果等级评定一年一次,可提交往年的项目,但必须有所创新,并需提交教学成果报告。
(二)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
第四章 成果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成立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验收,实施等级评定,分为A、B、C三等,其中A等为重点培育类。每年的评价等级作为参加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原则上一等奖授予比例不超过10%,二等奖授予比例不超过20%。院级获奖成果需进行不少于两年的持续建设、推广,每年上交教学成果报告。
第五章 成果奖励与应用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
(一)对获奖成果,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三)教学系部申报及获奖情况纳入教学考核。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原则上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产生,学院将聘请专家进行诊断与指导。
(五)加强宣传,强化获奖成果推广应用的意识,扩大获奖成果在兄弟院校及合作企业中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必须是单位或个人的原创,申报中严禁出现任何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证书,并严肃处理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产权尚未明晰的,暂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