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院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生和高职五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基本条件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院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参评学年无考试不合格科目。
(二)学习年限要求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和高职五年级具备申请资格;
(三)评选成绩要求
1.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专业成绩排名中一项未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上述所指突出表现均以评奖年度所获荣誉为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学院初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下发、材料收集、评审组织,申诉协调、材料报送与留档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目常事务。
第八条 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系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报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以各系部在校学生数(不含新生人数)为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将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系部。
第十条 各系部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专业成绩排名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系部公章)、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系部上报材料,各系部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系部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由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系部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本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终审。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及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后,在收到资助资金10日内将奖学金足额发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取消
第十五条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后,有违反学院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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