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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日期:2024年09月23日   作者:陈章英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马克思主义学院    浏览: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当事人该怎么合法维权?本文结合发生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某镇的一起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案,由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律师普法团以案说法。

案情还原

朱某、黄某都是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某镇某村村民,二人是邻居。2005年,黄某在其现有宅基地边上修建了猪栏。2021年,镇政府为黄某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黄某在现有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并将猪栏的一部分改建成了厨房,但加修的厨房与朱某家间距过近,遮挡了朱某家的采光。朱某认为黄某的厨房超出了宅基地批准范围,属于超占水田建房,是违法建筑,于是多次向市长热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投诉。

2022年3月3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后,向黄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黄某超面积违法建设厨房,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超面积违法建设部分。2022年6月17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黄某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黄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拆除期限为2022年6月27日止,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拆除。黄某没有理会。2023年6月13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报镇政府,认为黄某建房所超占土地的性质为建设用地,现决定予以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镇政府经过内部审批、集体会审讨论后,决定收回并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年6月29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黄某下达《某镇人民政府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通知》。朱某认为镇政府没有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拆除违法建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

法院审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一案。法院认为黄某虽然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但其建设行为并非发生在其宅基地批准范围内。镇政府接到投诉线索后进行了调查,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查明第三人占用土地性质不是水田而是建设用地后,又决定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对于黄某占用的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未进行调查,也未将已调查情况形成处理结论告知投诉人,故镇政府对朱某的投诉请求没有完全履行查处的行政处理职责。

最后法院判决,责令桃源县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朱某要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拆除位于其房屋南面违法建筑物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律师普法团成员、法学博士研究生陈章英认为: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不履职,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故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而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有依法查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即使是占用建设用地,也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某镇政府接到违法线索后履行了部分法定职责,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是却没有及时拆除违法建筑。后来又以被占用土地是建设用地而不是水田为由,撤销自己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却未对黄某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还须及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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