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在常各高校科研处、市级社科类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对《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评审委)课题立项与管理工作,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评审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为市级课题。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评审办,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编制课题指南,开展课题评审、课题立项、课题结题、课题管理以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 课题研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解决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一批具有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优秀成果。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四条 课题根据研究价值、难易程度和创新性,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重大、重点课题为固定资助项目,通过开题论证后,课题组可根据研究需要申请分批次拨付资助经费,或在课题结题后申请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一般课题通过结题,且被专家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后,方能获得奖励资助。研究按照研究方向,分为两种类型:
(一)应用对策研究课题。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破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和市领导直接交办的调研任务开展研究。
(2)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主要围绕人文社会科学前沿理论问题、哲学社会科学普及问题和我市重点研究领域有关的问题开展研究。
第五条 在成果鉴定、成果评奖、学术研讨、对外交流和实地调研中,发现有潜在价值特别是有重大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经市社科评审办组织评审并报市社科评审委领导审批同意,给予立项并委托研究,立项类型为委托课题或合作课题。经费由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视同课题资助经费管理。这类课题的基本要求是“四有”,即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有扎实前期成果、有优秀研究团队、有充足经费保障。
第三章 选题和申请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社科评审委下发当年度课题申报通知,课题申报通知须涵盖课题指南、课题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课题申报书模板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直部门、市内高校、研究机构、区县(市)委宣传部(或社科联)、党校、具有研究能力的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市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可作为课题申报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课题研究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系统)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第八条 课题申请(承担)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和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在兼职单位申请课题的,申请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诺信誉保证、承担项目管理职责。
第九条 申请承担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上年度承担课题尚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能申报新的课题;出现课题弃项或撤项情况的,市社科评审委员会有权追回所拨经费,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并由社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单位取消立项加分;同一课题已获其他立项或资助,或同时多头申报的,不予受理,如在评审中发现多头申报情况,原有项目作撤项处理,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市社科评审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社科评审办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并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课题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策方向、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创新性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即市社科成果评审委成员、市社科评审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是课题申请人、课题参与人的必须回避。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十三条 市社科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课题和安排方案,并将课题评审结果在市社科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课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社科评审办下发立项通知书,并与课题组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应当包括课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课题预算、拟资助经费额、课题实施期限等。
第十五条 经批复立项的重大、重点课题,课题组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开题论证,并根据专家的论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课题研究方案,制定经费使用预算,报市社科评审办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单位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需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研究活动密切相关,严格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组根据研究方案、研究计划和委托协议等,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及时形成课题成果初稿。在研究过程中,接受市社科评审委以及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的监督和评估检查等。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通知下发后,达到协议书中明确的结项要求的课题组,应主动向市社科评审办提交结题资料。市社科评审办在收到结题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结题评审。超过收集时间1月以上,仍不提交评审资料,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弃项;未在延期时间内提交结题资料的,视为弃项。
第二十一条 在课题研究进行中,由于研究计划、课题预算总额、课题主持人和研究团队等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变更和调整审批手续。违规使用经费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研究计划,自行中止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课题责任人给予2-3年内不得申请课题研究项目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以市社科评审委名义统一发布结项通知。专家要求“修改后再评”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个月内对成果进行1次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仍不能通过的,不再受理结题申请,课题按未结题处理。
第七章 成果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财富,应积极加以推介和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社科评审办精选优秀课题成果,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阅,并在有关媒体刊发宣传推介。课题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 明“****年度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