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专业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31日
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企业或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常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常态化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每年第二季度开展调研,摸清技术需求;第三、第四季度凝练编制并发布次年度指南;第四季度完成次年度申报指南发布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第二年6月30日之前会同财政完成科技攻关项目资金下达工作。
(二)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三)确定承接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项目管理事项。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科室职责履行项目管理职能。科技规划科牵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科技报告等工作;法制监督科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技评估评价、监督检查、验收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编写对口领域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审核考察、提出立项与资金安排建议等,负责相关项目绩效任务书(合同)审核签订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流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直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与验收等。
(四)建立健全项目推荐、实施过程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项目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二)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承担项目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合同)条款,组织项目验收。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科技报告,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承诺相关诚信事项。
(二)集中精力开展科技创新,按计划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三)负责项目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指南编制。市科技局围绕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规划目标,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含申报通知,下同)。指南应明确计划类别、支持方向(资助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期限、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政务网和“常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对外公布。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30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公开招投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
(二)项目申报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科管系统在线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常德市境内注册(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和实施“揭榜挂帅”机制项目除外),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五)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项目在系统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一)对受理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业机构,运用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详见附件1:《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实施细则》)。
(二)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详见附件2:《常德市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规程》)。
(三)专家评审评分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
(一)考察对象。专项资金支持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要进一步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引导项目等。考察数量根据年度专项预算确定的支持标准,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考察内容。现场核实项目研发或产业化条件、项目进展、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形成项目现场考察评价结论。
(三)人员组成。科技重大项目现场考察由科技规划科牵头组织,考察组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财政、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家参与。其他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有关项目立项原则,结合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名单与支持金额建议。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建议,根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推荐情况分别占60%、30%和10%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后提出。
(二)市科技局科技规划科根据预算要求,统筹汇总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项目立项名单与支持金额建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和支持金额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在市科技局政务网上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按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形成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任务书(合同)签订。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组织任务书(合同)签订(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完成),项目牵头单位应同时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合同)。其中,对应用类科技项目,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任务书(合同)应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通过科管系统填报,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要求。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对相关技术领域的项目,区县市、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市直单位对行业内的项目实施进度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经费预算与技术路线调整资料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收集汇总,在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时备查。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时间、项目总预算等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调整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调整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对专项经费支持总额10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2年(含)以上的项目,实施项目执行情况中期评估(详见附件4:《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实施细则》)并形成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支持经费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提交项目科技报告(详见附件5:《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记录和评价项目管理全过程科研诚信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延期仍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目标。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
(六)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结题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涉及资金收回或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组织,在项目执行期满后,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坚持分类评价,对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长周期综合评价与年度监测抽查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第二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综合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通过验收。首次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题,仍未合格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申请结题,经审核认定结题的项目不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样机、样品等,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标注“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gram of Changde city ”。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多头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类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类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或项目管理各环节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常科函〔2021〕29号)废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