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任务来源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三类。
(一)纵向项目。指被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计划的研究项目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学会的立项课题。
(二)横向项目。指学院教师及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承担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委托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项目或与之合作的科研项目(包括参与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项目。
(三)院级科研项目。指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由学院立项的专项课题和自选课题。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工作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科研工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制定学院科研管理的规章、办法;
3.组织科研教学管理人员申报项目,审核、筛选申报项目;
4.管理在研项目,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建立科研工作档案及科研人员诚信档案;
5.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并对科研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和审核。
(三)系(部、中心)、处(室)、医院等作为科研工作的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立项项目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同时监管本单位的科研行为,指导和监督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
(四)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对科研工作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和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等进行监督。
(五)科研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直接参与项目的主要研究,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按规定按时向学院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必备资料;
2.指导项目研究,把握项目研究的内容、方向和目标;
3.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严格执行学院及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5.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并维护学院相关权益;
6.接受学院按本办法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组在每年年底应对在研项目向所在业务管理部门提交《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同时提交科研处,作为项目结转和终期结题的依据。如遇项目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人员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目的明确,立项根据充分,研究路线先进可行;
2.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有明显的创新;
3.研究成果应具有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
4.科研项目、教研教改课题要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或满足学院教育教学的需要;
5.有研究工作基础和开展相关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6.团队成员结构合理。
第六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向全院发布国家、省、市各部门等下发的申报通知,按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立项批复后由学院科研处登记建档。未经科研处组织申报,通过其它途经申报的纵向课题,在得到立项批文后也须到科研处备案,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属横向项目的,受委托部门须经科研处办理委托手续,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与委托单位洽谈并签订合同,其项目的立项以项目经费划拨到学院财务帐户为依据。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等五种类型,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含在校工作的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科研处可根据需要对申报的项目类型进行适当调整。每年申报的院级科研项目,应用技术研究类项目占50%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向专业改革和教改项目倾斜。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它项目不超过1年。
院级科研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选题应瞄准专业或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当前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突出地方特色、专业优势和应用开发前景。学院重点资助有良好前期研究基础、有能力展开进一步研究并可能上升到省(部)级和国家级项目的项目。
院级青年科研项目原则上只资助有一定研究基础,年龄在37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教师。
院级一般项目支持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的项目。
院级指导项目着眼于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旨在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广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管理创新、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
(一)院级项目的申报
1.科研处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一次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2.院级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但已有院级在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当年院级项目,同一主持人每年限报1项院级科研项目,且在研院级课题(含参与)每人不得超过2项;
3.院级科研项目由项目申请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团队成员采取双向选择,自愿组合的方式组成,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
4.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并对所申请项目的意义、特色、创新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申请者(包括合作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人员、研究时间和基本条件等方面的保障做出承诺。
(二)院级项目的立项程序
1.科研处负责对院内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并负责申请项目的资格初审。对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有权要求其修改,对拒不修改者不受理其申报。
2.科研处按申报项目的专业大类并结合申报项目的数量进行分类,组成各专业大类评委进行初评并形成初评结果。专业大类评委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院各专业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委员5-7人组成。院级重大专项还应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建议意见。
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申报院级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对外泄露评审的相关信息。
3.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评委会须有应到成员2/3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重大专项应现场答辩接受质疑,参会人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审查结论和立项意见,经公示后确定立项并由学院下达院级科研计划。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所有项目都必须按计划自觉开展科研活动,各单位和部门应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组织检查,科研处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经费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规定,开支是否合理;
2.研究工作的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申报书》提出的计划;
3.《项目申报书》提出的其它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研究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更改,如确须更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院级项目由科研处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市级以上纵向项目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原项目经费在未批准前停止使用。无故中止项目研究的,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处理。横向项目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院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凡撤销的项目,其经费由学院追回。
1.超过半年还未开展工作的;
2.项目主持人不能实际主持并承担研究工作的;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研究内容的;
4.项目经费使用违法违规的。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所有科研项目都必须结题(验收)。科研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各项任务后,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向科研处或所在专业技术部门申请结题(验收),并撰写结题报告,包括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结题报告必须规范、完整和真实,所有支撑项目结题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标注项目名称、编号、立项单位等信息,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对某些项目的研究成果须由受益方出具认可或评价证明。研究成果必须是该项目研究期限内的,否则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市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结题(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项目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院级项目中重大专项由学院科研处组织结题(验收),其它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所属专业技术部门组织结题(验收),报科研处备案。院级项目结题以聘请学院专家为主(3-5人),个别特殊项目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结题(验收)可采用专家现场评审、专家通讯评审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科研处和项目二级管理单位应对科研项目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性。
第五章 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申报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是指在试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品种、新理论等。
第十六条 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项目研究成果及成果奖励的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学院科研处组织并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学生德育实践相关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