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含实验管理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出现过错或过失,以及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活动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计划及时编制下达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影响教学进程的;
(2)教学进程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3)因排课、排考场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堂,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妥善解决的;
(4)因管理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的;
(5)对教学设备管理不善而影响正常教学,教学场所桌椅、设备等损坏报修后未及时修理影响正常教学的;
(6)教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场所开门延时5分钟(含5分钟)以上的;
(7)不按规定印制、分发或回收试卷的;
(8)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安排不符合教师资格的教师上课的;
(9)未及时收发、汇报、传达、上报各类教学安排、通知等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10)没按规定交教学文件、教材征订计划等影响教学正常运行与管理的;
(11)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实训教学进行的。
第五条 教学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随意变动人才培养方案的;
(2)因保管不善,造成试卷丢失或泄露试题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组织管理失职,致使教学环节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的;
(4)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上级批准,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的;
(5)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随意出具学籍、学历证明的;
(6)隐瞒学生违纪情况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不善,学生实训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
(8)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
(9)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的;
(10)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
第六条 教学活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无故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的;
(2)对违反纪律课堂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的;
(3)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
(4)上课或监考接打电话、会客、上网、玩游戏、着装不雅、穿拖鞋、吸烟、嚼槟榔的;
(5)课前准备不充分,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6)课堂上讲述或播放与课程无关的内容或视频的;
(7)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办其它与本课堂无关的事项。
(8)监考不整顿考场秩序、不履行监考职责。
(9)估分、改分、延期上报课程成绩,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对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被教务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七条 教学活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拒绝承担教学任务,严重妨碍正常教学安排的;
(2)上课、监考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酒后上课、监考的;
(3)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自行调课或停课的;
(4)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授课或教学基本内容达不到课程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授课教师原因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6)私自收费,向学生推销教材等学习资料的;
(7)对学生进行侮辱、体罚或其它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8)试卷命题有重大失误的;
(9)泄露试题、暗示答案、串通作弊等考试舞弊行为的;
(10)在监考或阅卷中,对学生的答卷不按规定进行清点或保存而导致丢失的;
(11)一学期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的;
(12)教学内容有不良政治影响,课堂上散布错误言论、传播宗教思想的;
(13)其它严重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被教务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在教学管理或教学活动中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在教学管理或教学活动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和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学院纪委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或教学活动中多次出现教学事故的,对于一学期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两次或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取消年度晋级、晋升资格,年度考核做不合格处理(相关待遇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和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发生教学事故后,由所在部门核实并填写《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认定教学事故级别,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