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规范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规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及各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履行教师职责,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践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阅、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任课
第六条 教学任务由系部下达,无特殊情况,教师应无条件接受教学任务,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在校外兼课,不准私自请人代课。
第七条 教师要熟悉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掌握所任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其先行课和后续课的内容及教学安排,熟悉课程标准,全面掌握课程内容、重难点、教学条件等。
第三章 授课计划
第八条 授课计划由教研室或课程小组按照教学任务、课程标准、教学参考资料、校历等集体研究讨论制定,由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同教师担任的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课时、周次完全相同)共用一个授课计划。
第九条 课程相同,而专业不同或授课时数不同的,应分别编制授课计划。专业不同但课程标准和授课时数相同的课程可以实施同一授课计划。
第十条 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系部存档,一份教师自留。系部将审核通过的授课计划装订成册,于每学期第三周前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 保证授课计划的严肃性,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计划相符,不得随意更改。由于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提出修订授课计划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完整的授课计划,报教研室主任、系部审批方可执行,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编写实训任务书或计划书,明确实训目的、内容、任务、地点、要求、考核办法等,经系部审核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案
第十三条 教师应在课前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即教学单元设计,原则上2-4学时为一个教案。教案要体现课题、学时、班级、地点等基本信息,要明确教学目标,重难点清晰,任务或实验实训设置合理,时间分配得当,能反映对教材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对重点、难点的处理与突破,积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与信息化教学手段,教案要充分体现组织课堂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教龄在三年(含三年)以内的教师必须有详细的手写教案。教师每讲授一次课之后应及时对教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做到教案常备常新。
第十五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备课为主,教研室要组织同一课程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针对课程目标要求、重点、难点、作业、任务等进行经验交流。
第十六条 教师可以根据每门课程的要求、内容和特点,结合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充分发挥教师个性、特点和才华,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个性化教案。
第十七条 教师必须一课一案,与教学同步,杜绝无教案上课。
第五章 授课
第十八条 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对待每一堂课,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组织好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深度与广度,课堂教学要突出高职教育特点,应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积极推行理实一体教学模式,理论联系实际,讲课内容要突出重点,讲透难点。
第二十条 要重视学生学习能力、职业能力等关键能力的培养,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必须使用普通话,语言要准确、简炼、条理清楚,板书布局和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写课后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第二十三条 按照授课计划的要求严格掌握教学进度。授课后应按时填写“教学日志”与“班级日志”。
第六章 作业布置与批阅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形式多样的作业或任务,一般要求周课时1-5节的,一学期布置作业或任务的次数不少于周学时×2;周课时超过5节的,一学期布置作业或任务的次数不少于10次。作业或任务应紧密联系课程教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或检查任务,错误之处给予批注,作业批改完毕应签名、注明批改日期。对作业或任务完成情况应做好记录,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同时应重视作业或任务的信息反馈,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分析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七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要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考试、作业练习、学习总结、调查报告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成绩评定应包括课程考试、技能考核和平时成绩,其权重可根据课程特点进行设置。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将学生成绩准确无误地录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成绩册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由班级所在系部存档。
第三十条 教师应填写《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教学总结》,认真对所授课程教学情况及考试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教师的授课行为规范及要求遵照《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常职院〔2004〕11号)同时废止。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