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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年03月19日   作者:计划财务处    来源:计划财务处       编辑:计划财务处       浏览: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21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请教职工按照要求的时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完成申报。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补缴税款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2.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主要情形有:

1)2020年度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预缴了个税。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因2020年未填报或填报时间太晚,在学院预扣预缴个税时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抵扣。

3)2020年度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大病医疗支出的。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计算个税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合并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5)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

二、注意事项

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也是教职工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请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您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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