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作经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6.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学校甲方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贯穿采购、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7.规范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监控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学生食堂成本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规范定价、调价的程序和成本核算办法,并督促各高校和服务实体严格执行。
8.积极推进“家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
资源,尽快抢建供需见面、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农产品集团采购平
台,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9.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引入
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为学生
餐饮提供多方面的选择。
10.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餐饮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融入社会服务业,为更多的学校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11.各地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中提出的联动机制措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12.各高校要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五、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3.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学生食堂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方面,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地情况,制定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高校学生生活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中央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14.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工作,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要通过组织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食堂管理等措施,建立学校和学生畅通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
1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地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做好政府、学校和服务实体的沟通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尽快系统地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等,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16.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要认真听取广大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7.加强民办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校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
18.加强清真食堂的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充分重视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19.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各地要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
基础上,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定期逐项检查各项政策、制度
及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采取问责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食堂工作和学生补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