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3]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美容机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美容医疗的需求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现就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负责美容牙科项目的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半年以上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直接认定:对符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经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专家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后,由省卫生厅审核并发放《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考查认定:
1、对符合条件中(一)(三)(四)项,而不具备第(二)项,即从事相关专业;临床经历条件不够者,须经专家委员会主持的专业知识答辩并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并发证。
2、对符合条件中(一)(二)(四)项,二从事美容医疗专业临床不足1年或未予培训、进修或培训、进修时限不够者,须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6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或进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须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发证。
(三)原则上每人只限申报医疗美容科目下的一个二级科目的主诊医师资格。对确实具备条件申报两个二级科目者应严格审核把关。
(四)申请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2、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进修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
凡目前在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工作并符合资格认定条件者,可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由本人或所在医疗机构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并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二)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三)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盖章后,统一汇总报省卫生厅,省直医疗单位直接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委托专家委员会审核;
(四)对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发放资格证;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医疗美容专家委员会负责,省厅医政处商中医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