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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协作管理制度

日期:2016年05月19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一、横向科技协作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医院各部门和个人同外单位进行横向科研协作时,均须呈报科教科,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并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生效。

  二、科研协作或科技服务,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签字生效后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否则,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从事科研协作的各方当事人和科室,如仅涉及医院内部科室,由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科室同意并盖章后生效,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签署意见,双方当事人协商,科教科参与签订合同,存科教科备案。科研经费转拨到院外,一律经科教科审查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计财科办理手续。

  四、与国外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科研协作、技术交流、学术往来均应书面经科教科报告分管副院长,所有协议应经院长审批,以医院名义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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