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二)医院人事科负责医院的人事计划、职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工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二、编制及定编
(一)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编。
(二)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政工科提出方案,报院党委和院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履行人员聘用手续后用工。
三、人员准入
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现实工作需要,按照机构和人员定编设岗方案,为满足医院对各类人才的需要,有计划地吸收和引入人员。
(一)准入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全面原则。
(二)准入计划:医院人事科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各科室的用人计划,并根据用人计划制定比较详尽的人才需求清单,内容包括岗位名称 、数量、学历、职称、特殊要求等有关内容。
(三)准入渠道:国家在编调入;公开招聘。
(四)准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②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③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④必须具有适合本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准入人员需参加公开招聘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经市人社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人事科办理聘用手续。
(六)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岗前培训。
(七)试用期规定:①新进人员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作出鉴定,提出是否转正定级的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院党委院委会审批。批准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②试用人员如品行不良,成绩欠佳或无故矿工,可随时停止试用。
(八)准入人员一经正式录用,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聘用合同在市人社局备案。
四、人事调动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一)院外调转
1.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紧缺人员,调入对象需参加医院试岗、综合测评、面试,评定结果递交院党委院委会讨论。
2.要求调出医院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由院党委院委会讨论并由院长签署调出意见,最后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院内调动
1.医生及其它专业比较强的医务人员,由医务科提出建议,报告人事科,在由人事科报院党委院委会讨论批准。
2.护士:由护理部提出建议,报告人事科,再由人事科报院党委院委会讨论批准。
3.③非卫生技术人员:由相关科室提出建议,报告人事科,再由人事科报院党委院委会讨论批准。
五、人事工资福利待遇
(一)在编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在编人员其他工资福利标准:①职工绩效工资参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发放。②医院按照国家要求给予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待遇。③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全体职工福利待遇。
六、辞职、辞退 、开除
医院有权辞退不合格的职工。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一)国家干部、在编职工要求调离本医院或辞职,必须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医院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辞职手续。
(二)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医院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职工或用人科室认为其现工作不适合的,可向人事科申请在医院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职工必须服从医院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医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五)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医院有权予以开除。
(六)职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医院以前,必须交还医院的一切财物及业务资料。否则,人事科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执行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