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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日期:2016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律法规。

  科室监控小组成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培训不得少于2小时。

  各类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应标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输工具,按规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车辆进行消毒,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运输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对回收处置的医疗废物进行交接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

  禁止任何科室或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不得露天存放。暂时贮存不可超过2天,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预防儿童接触。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处理。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或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现场,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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